公司法人享有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0:06:49
公司法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权利: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4、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出资人将财产投入公司、企业以后,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是出资人的所有权受到公司制度限制的体现。从所有权转变为出资人权利,出资人对出资财产进行支配的形式和范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是有限责任制度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结果,而非出资人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出资人保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是所有权本质的表现。物权法采用“出资人权益”代替原草案中的“所有者权益”,既反映了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变化,也描述出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
相应的,出资人交给企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资产的权利,是经营权。计划经济时期,出资人权利与经营权不需要区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在涉及新设企业、企业兼并时的资产重组时,二者的区分十分重要。经营权从属于出资人权利,因为在公司财产的转让,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上,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出资人手里。不论国家还是个人的投资行为,都不存在投资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企业的问题,而仅仅是几个投资者将财产合在一起,形成共有财产(企业资产),几个投资者作为共有人共享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