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资怎么结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50:11
我现在在一个厂上班,进厂时间是8月1日,到现在10月26日一分钱都没有发,我现在辞工到10月30日,我们厂里上个月辞工的,到现在还没有领到工资。请问如果31号如果还没有将工资结清,我是否可以到劳动局去告。

现在你就算告也告不下来~先说你告吧~就算你赢了~你那点工资还不够交什么律师费一类的~等于你刚上2个月的班~现在试用期一班是3个月~几率很渺茫的.建议~找领导好好沟通下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你可以以此为由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且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并不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