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此,试用期与工资该何去何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2:17:44
大家好,请指示本人是否能正确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追讨应得工资。情况如下:
见工时约定 “试用期1个月,工资900+勤工奖300,然后转正工资1500”
2008年9月8日开始上班,合同至今未订立,社保也未办理!已发工资2008年9月8日-9月30日¥917,现(10月27日)被告之试用期延期至10月31日,11月份才转正。故十月份工资看来,公司又将以900+300来折算。(10月国庆休1-5日,6日上班)
烦请知情知法的朋友们告之,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自也觉非常不合理),但又不知如何追朔。
公司的劳动合同统一签一年的. 签的话都是到08年底.

如果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那两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的。公司延长你的试用期是不合理(因为不是原先约定的一个月)但是基本上是合法的,除非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到只有几个月的才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以去劳动局告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