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125125老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8:20:08
老师我想问下,比如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本企业税率为25%,假如应享有投资企业分得税后利润100(15%税率的税后利润),企业以后实际分得时应当补交所得税,所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1-15%)*(25%-15%).但是按权益法核算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那按照比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这么算下来怎么不能和补交的税金吻合呢???麻烦老师解析解析啊!!!

你好。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因对境内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的股利等投资收益,无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税率差,均不再补税。

由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权益法投资收益不涉及递延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