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问题,请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3:08:52
1、某公司为购置钢材以房产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万元,后又因购置原料之需仍以该房产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并进行登记。上述二笔贷款到期时,因该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该房屋拍卖所得60万元应如何清偿?

2、甲乙订立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乙自提货物,但未明确提货时间。合同生效后,甲于2月5日通知乙务必于2月15日以前来提货,但乙未作任何答复,也一直未来提货。2月20日,货物因发生地震而受到严重损坏,请问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1.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乙可以先从卖房价款中优先获得偿还,剩下的余款偿还甲。但是,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对抗要件,如有一般债权人,甲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

2.《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从题中看,应视为交付,由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