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业的法律人士--关于房产的善意取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1:04:33
本人在2006年8月通过中介购买一套房屋。当时房主委托朋友代卖,公证书、委托书都有,将这些材料送往房产交易中心,几天后通知可以过户,依照各项程序,我们依法缴纳了各种费用及房款,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这套房屋我们装修为婚房,两年来一直居住。今日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房主告我们交易无效,说公证书、委托书都是他朋友伪造,他当时只是托朋友办理过户,没有让他卖房,而他朋友给他汇款,是汇给了好几个人,其中也有他。现在原房主说没有收到钱。他朋友说这些公证书之类都是原房主让人转交的,除了原房主欠他的的钱没汇,其余的都按照他的要求汇出了,只是收款人各不相同,有汇款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我妻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如果我描述的不够详细,你可以给我提问,谢谢

首先,房屋已经卖出两年了,这两年原房主在做什么?如果他早就知道这件事情,那么就过了诉讼时效,他就没有胜诉权了。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如果你和被委托人之间没有恶意磋商故意侵害原房主利益,那么你对此不应负责任,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首先这些债权纠纷是原告与其代理之间的事情,被告不知情,不存在与代理人恶意沟通的法律事实,所以交易合法有效。房管局通过审核材料有效、而且已经过户完了,我国不动产以登记来明确产权归属。
所以,不用怕他出具一份答辩书,上庭轻松胜诉,这样的案子太多了,几乎没有说房屋购买人败诉的。

您两年前通过房屋管理部门过户,要是取得了房产证,证上写的是你(们)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是你们的了。

对方说只委托朋友帮忙过户,没有让他帮忙卖房,我不知道是不是他的原话。其实卖房的关键一点就是到房屋管理部门去过户,把原来的名字改成买家的名字。

关于付款方式,你们当时是怎么约定的就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