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将我解聘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26:38
我在2008年9月8日被应聘于凡安德上海分公司,2008年10月29日公司突然以项目结束为由将我辞退。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老总称2008年10月8日公司已经更名为统野公司,因此我已经被凡安德解聘,在统野公司尚未满试用期,故称在试用期将我解雇不用支付赔偿。但是中间我并不知道,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已经更名的事实;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包括:未签订合同的劳动期的两倍工资、未提前通知将我解聘的一个月赔偿金以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同时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途径?谢谢
现在那家公司已经倒闭了,但是老板却找不到人了,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我该怎么办啊?

你好:
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有:
从10月8日到10月29日之间的双倍的工资。
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合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的赔偿金。

你的思路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可以向单位提出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通过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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