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决这一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47:00
买卖双方签定了一份从菲律宾到美国的CIF格式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买卖糖的。该合同增加了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约定在买方指定的纽约、费城、巴尔的摩的工厂或码头进行安全交付。但在货物运输途中,美国方面开始对糖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制。糖被禁止进口滞留在仓库买方拒绝了收取单据。而卖方则说“限制进口的食品”不能成为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买方称附加条款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美国港口已经默认装运合同为到达合同。

提了三个问题:

1. 合同的性质,是离案或到岸;

2. 附加条款的作用;

3. 为什么双方不尝试修改贸易条款或其他条款。

1、合同性质是到岸!
2、附加条款实际上改变了合同性质,本合同由于附加条款变成了DDU条款!
3、由于各种原因的局限性,所以买卖双方在充分考虑双方利弊时签订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