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寻求律师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2:39:45
十年前,我家卖了两间房屋,包括一个院子。这两间房屋和院子任在我家的房屋产权证内,此房卖给的是非本市户口人,签订协议是由本村大队做的证明盖章。现在由于拆迁,买房人不认同拆迁办给予的补偿金。请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收回两间房屋的权利么?同时要求买房人将他们后期在院子建盖的房屋拆除?我要付给买房人多少的补偿金?请有经验的律师帮助解答。愿需求律师的援助。请留电。

你们进行的是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交易。
《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明确限制宅基地的转让,为了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在我国,“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体的。转让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要一同转让。因为,我国限制宅基地转让,所以,房屋转让行为的效力在审判实务中,一般是判决无效的。
综上,你还是可以请求该买卖无效,要回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时,你就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得到补偿。

北京资深房产律师,赵律师(咨询电话:6763 1213,138 1013 5536),中国房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房产律师专业提供房屋买卖咨询、房屋买卖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办公地址:朝阳路中国第一商城A座30 D(京广桥东500米),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http://www.law-ssc.com/。面谈请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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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买卖合同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应该是无效的,应返还所得,回到初始状态。

我代理过类似的案子,这种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