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标准能成为解雇的理由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03:28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间认真努力,与人相处和睦。
可是在我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却收到上级主管的通知,要求我离职。我询问原因,主管给我的理由是,我比较内向,与同事相处有问题(对于这个理由我哭笑不得)最后证明不成立。
接着这位主管找来另外以为主管和我交谈,这个主管居然给出了荒谬的理由“考虑到我手扭伤过,怕影响到以后的工作”(因为本人在家帮行李扭到过手,现在好了)我有证明只是轻微的扭伤,现在已经完全康复了。结果到最后,这个主管直接丢下一句话,让我直接找上一级领导。
后来我去询问上一级领导辞退我的原因时候,他给出的理由是,公司为每位员工做了评价表,我不及格,所以就辞退我了。可以我之前都不知道有这个一个表的存在,而且不知道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就无缘无故有了这个东西来辞退我。
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吗?
难道没有法律约束这些公司,说抄就抄,劳动者的权益何在。

有些事情是没有道理可言的,我们如果和他去争不会有结果的,如果是没有挽回的可能那倒不如潇洒地走.而且一定要给自己出这口气后再说.

在试用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超过国家法定最长的使用期限的话(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间开除员工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这也不用太在意,当一扇门为你关闭时自有一扇门为你打开

这要看你们合通是怎么弄的了,
如果没有合通什么理邮都不行

1.公司辞退你的理由不充分,应当不能辞退你。
2.如果公司硬要辞退你,你同意的,视为协商一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就应当额外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你不同意被辞退,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