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被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1:24:43
我来自河南的一个农民家庭。家里5口人,一共有4亩农田。可是在2000年的时候家里的2亩多田被政府征用建学校了。开始承诺每年都会给予农田产量估算值的价值赔偿。两年后,我爸爸妈妈全部去外面打工了。只有爷爷奶奶在家靠这个补助过日子。可是,最近爷爷打电话过来说那钱人家不给了。我爸在一气之下打电话到上级投诉了。第二天,村里的会计就把钱给了一部分爷爷。
现在的问题是学校占用地,却没有给我们一份正式的合同。而且要钱的时候简直是跟要“狗肉钱”的——难!更令人气愤的是村里还有好几户人家根本就没有收到过钱。我真替他们鸣不平。请问,这个问题该向什么部门投诉,能够最快解决?谢谢!

这个村委会未免太可恶了吧,竟然还有这种腐败的组织,干脆组织全村把他们换了,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统一享有和分配。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补偿数额,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制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法律链接: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一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十二条:“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