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刑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28:50
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
大概给我个方向。。。。
多说点最好。。。。加分。。
谢谢大家了~~
等待高手的救助。。。。

A女与B女以及其他朋友在起玩耍时,B女借用A的手机打电话。后来,A的手机不见了。几天后,A听说B现在用的手机与她丢失的一样,便怀疑B偷了她的手机。A与女友Y等5人多次追问B,并要她承认偷了A的手机。但B一直不承认。某日凌晨2时左右,A与L等人在一酒吧间见到B时,A、L等人又追问A,逼迫其承认偷盗行为。B在众人的追问下表示:“为了证实我没有偷她手机,我可以去跳崖,以表明我的清白。”A便说:“你敢去跳,我就敢打车送你去。”说完,A出钱,便同B、L等人坐两辆出租车,送B来到山崖边。山崖离地面高达数十米。B走到崖边,欲跳时,被同来的其他人拉回来。A对旁人说:她不会跳下去,只是做个样子吓唬我罢了。于是,B再次走到崖边,纵身跳下。A等人见B跳崖后,慌忙跑到山下,四处进行寻找、搜救,未果。2天后,发现了B的尸体。经法医鉴定,B系生前高坠死亡。
问题:A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无罪?

首先,看是否构成犯罪。即B的死亡与A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B的跳崖行为与A的逼迫、侮辱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A又进而实施了送B至悬崖的行为,使得B的跳崖死亡具有现实可能性。B走到崖边,欲跳时,被同来的其他人拉回来。显然,B走向悬崖边的行为已经将B被A的侮辱导致跳崖的可能是玩笑的言论变成了正常人应当预见的危险行为的范畴。

A的上述三种行为(当众侮辱和强迫B承认盗窃、将B运送到悬崖边、在B走向悬崖被其他人拉住后继续侮辱)与B最终跳崖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B的跳崖行为是A作为正常人应当预见到的危险。

因此,A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排除无罪选项。

其次,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危害结果是B的死亡结果,如果行为人A不反对(希望或放任)B的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A构成故意杀人罪;反之,行为人A反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B的死亡结果的发生,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B跳崖后,A等人见B跳崖后,慌忙跑到山下,四处进行寻找、搜救,未果。显然,A的寻找、搜救行为说明了A的主观心态,A并不想发生B死亡的危害结果,A如果放任B的死亡,根本没有必要寻找和搜救B。因此,A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故意杀人罪。

更深入的说,A对B的跳崖死亡后果持有的心态是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宜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A对旁人说:她不会跳下去,只是做个样子吓唬我罢了。显然在这个时刻,A已经预见到B有跳崖的现实危险,但是,A过于自信轻信自己的判断,认为B“只是做个样子吓唬我罢了。”

####################

对于这类案件,看行为人是否有救治和帮助的客观行为,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最常见套路,一般看见案件中行为人有救助行为,一般都不定故意而定过失。

A女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B的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种都有合理的理由

间接故意,对B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这是间接故意
阻挠他人实施的救援行为, 由此行为而产生了一种义务, 可以说也是一种不作为
由于这种不作为导致了B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