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数额的问题~~~~(法律界人士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9:03:20
信用社站会计甲利用职务之便于2002年盗出股金证与公章,诱使乙入股15万(实际上信用社管理非常不规范,所有事情全由一人操办,也有可能入了信用社,需要调查)其后,2004年信用社方面取消原股金证,换发了新证,信用社以及甲并未告知乙,乙并不知情,领取红利之类事宜全由甲操办,2006年乙再次入股36.5万元,还是甲一人操作的,本次确定并没有入账!!!(注:股金证前页发证盖章处由单位盖个大红章,此后全由经办人乙盖章或签名
问题:1)信用社方面该当承担责任吗?如前,构成表见代理承担责任的话,那么数额是15万还是15+36万呢?
2)开始的那15万元入和不入信用社账户对于本案最终的索赔会有何区别
我的第二个问题意思是说该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盗用股金证与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且该会计不是信用社的法人代表。信用社不承担责任。
2.开始的那15万元如果如帐,乙的诈骗数额为36.5万,如果没入帐则为51.5万元。

只要加盖有信用社的公章,信用社就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1,
刚开始的15万元,不管是不是甲违法操作,由于有信用社的公章,乙就有权利要求合同的相对人:信用社来承担还款的义务。至于信用社在还款后追究甲的责任那也是在偿还乙以后的后话了。
2,
后来的36.5万元,虽然没有入账,但是也要看和乙签订定的协议中签章的是谁。谁签章谁承担责任。同时假如乙要提起诉讼的话,也可以将信用社和乙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
最后入账不入账是信用社内部账务管理的问题,是甲没有把此笔款项交给单位还是单位违规没有入账等具体情况也不清楚,这个不好说。
不过,乙要看的是自己手中的凭据是谁给签的,就找谁。我个人认为和索赔关系不大。

数额应该是51W。入账不入账对本案没有影响,只要有第二次的36.5W元的收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