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8:53:14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我们在清算中遇到一个问题,某公司开发项目总计借款10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但全部利息支出仅为100万元,如果按税法规定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这样对企业会非常合适,因为即便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也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也只能是1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这个计算结果,远远小于按10%计算的结果,对于这样的问题税法有没有特殊规定加以制约。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吗?

1、实践中基本都是按照10%来进行扣除的,所以没有问题,除非项目公司,不可能将这个利息算清楚。
2、契税当然可以扣除,反应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中,而且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