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待遇如何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8:39:13
我是河南的,06底年转业,08年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技术8级3年,但被单位要求按企业身份接收,按照国发【1995】19号《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问题1、现在部队表中没有基础工资这一项了,有人知道这一项合并到哪里吗?
问题2、国发【1995】19号文件作废了吗?如果作废了,哪个文件代替了?
问题3、我的工资关系中除基础工资外,其他三项的和是2630元,为什么现在的工资只有1300,扣除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到1000元了,明显和国发【1995】19号文件不相符,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如何解决?
问题4、到单位以后还被要求3个月的试用期,1年的见习期,军转干部到单位有试用期和见习期吗?哪里有这样的规定?

(一)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从报到之月起应执行所在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金、津(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
(二)分配到执行省等级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就近就高接近正级套入正级,接近副级套入副级。
(三)分配到执行省岗位技能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减去本人原军龄工资,再减去所在企业职工由原等级工资标准套技能工资标准时所减的工资数额,剩下的工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的标准执行,工龄工资按企业的规定发给。套技能工资标准举例:如某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工资220元、军衔工资135元、基础工资90元、军龄工资20元,上述四项之和的80%为372元。分配到执行序号4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时,该企业职工由原等级工资标准套技能工资标准时减了6元,那么该转业干部应以346元(372元-20元-6元)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资标准21级352元。
(四)分配到执行省岗位技能考核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转业干部,按照第(三)条规定确定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超过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应降低技能工资等级,使其不超过原军队四项之和,并纳入技能工资标准。
(五)分配到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第(二)条规定办法,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1.国发(1994)18号文件规定:“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出国(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2.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均属国家干部。”
3.国务院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