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东未告知及合同未涉及问题——暖气费用 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5:04:07
本人租用一套住房,但是只有半年的租期 ,而且合同终止日期是暖气仍可使用2个月,本人也没有继续租房的打算。
本来我不想使用暖气的,因为房东未口头也未书面告知我关于暖气的事项,而我本人也对该市的暖气政策不是和了解,因为很少看电视 和看报纸 所以是不知道该具体事项的。偶然一天,在邻小区看到供暖公司的条文,意思是如果不想使用暖气要提前通知供暖公司,否则必须接受供暖,不巧的是 条文中限定的日期已过。我想知道房东是否负有责任。
所以关于这个问题,希望各位知道该法律解决方法的朋友们帮我一下,出来闯荡江湖不容易。在这谢谢啦。

由于你们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对采暖进行约定,现在事情发生了,很难说是谁的责任。

如果你不想用,建议你和房东商量,通知供暖公司,因此并非所有住在小区的人都对公告有注意义务,采暖公司的公告将被认定为类似于店堂告示的条款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实在不行的话,可以按楼上仁兄建议,与房东商量缴纳你自己试用期限内的采暖费,也是合理的。

房东无错。你可以协商要求退还两个月的供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