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选举的适用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4:03:22
等额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扩展资料: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采用较少,一般侯选人仅此1人,选举即是通过与认可。未过半数重选,一般情况不会重选。

等额选举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