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知识产权法的感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7:36:15
你们对台湾知识产权法的感想如何?
那对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有那里不同呢?
还有``有那里最值得考究呢?
有那些问题比较突出呢?

台湾知识产权和我们不一样的一点在于其不是像我国将之划为民商法领域之内。
就著作权来讲,台湾著作权法没有规定邻接权的内容,似乎和美国版权法很像,但是其内容规定又和日本较为相似,我国已故知识产权大师郑成思曾经表示,台湾知识产权法不用过度关注。但是台湾的知识产权学术还是比大陆先进超多,有较好的学术传统,师资很多都是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而且很多律师都很厉害,一方面很务实,一方面和发达国家的动向跟的很近,外语一般不成问题。所以台湾的本科水平相当于我们的硕士水平,而硕士则相当于我们的博士水平。
介绍给大家几个人,冯震宇,谢铭洋,曾陈明汝,章忠信,蔡明诚等的书可以看下,律师有赖文智等。

台湾的说法是智慧财产权法...是一个处罚很重的法律...且动不动就很容易的触犯的法律!!.只要有用到私人发明的没有付钱或授权的话就算违反智慧财产权

究竟智慧财产权是什麼,往往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有人称为工业财产权,有人称为智能财产权,大陆上叫做知识财产权。这些不同的名词所代表的意义虽也有不同。不过,对一般人而言,最简单的说法就是,只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并符合智慧财产权法相关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营业秘密法与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要件,就构成智慧财产权。

而这些法律所规定的保护要件,专利法为新颖性、进步性与实用性(新式样专利则仅要求新颖性与创作性);著作权法为人类精神创作、原创性、为表达(expression)而非观念(idea)与附著在一定媒介之上;商标法为特别显著性(识别性)、具有使用的意思与指定所适用的商品服务、并不具有商标法第三十七条不得申请注册的各种类型;营业秘密法则为秘密性、价值性与采取适当地保密措施;积体电路电路布局则为原创性与非普遍性。

不过,根据一九六七年所签订的「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IPO)公约」,则对智慧财产权采较宽的定义,根据WIPO公约的定义,智慧财产权之观念则包括下列各种权利:
一、文学、艺术及科学上之发现;
二、演艺人员之表演、录音与广播;
三、人类之发明;
四、科学上之发现;
五、产业上之新型与新式样;
六、制造业、商业以及服务业所使用之标章、商业名称及营业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