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要求我辞职,我能争取哪些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5:59:05
我于2008年3月与**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管理部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把合同交给个人。合同约定月薪2500/月。
到2008年9月初公司以制度改革为由,提出停发工资,停止支付一切因业务产生的费用,待有新合同签订予以补发,本人当时没接受公司条件,到2008年11月初,公司单方面要求我无条件辞职。
请专业人事指点我可以要求哪些补偿及补偿数额
如果答案准确有效(无人提出异议或视情形而定,主要是倾向与给答案的人)将再追加30分,觉不食言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之嫌,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您可以得到双倍赔偿,具体为您两个月的工资。

此外,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您可要求单位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提醒您的是工资指每月您实际取得的货币收入,并非仅是您合同中规定的固定工资。

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