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宣判后再起诉追加被告是否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啊,可以重新起诉吗?多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5:22:50
第一次审理是刑事附带民事,因此没有将其他责任人一起起诉,现在被告无执行能力,可否起诉连带责任人,还是将原被告与连带责任人一起重新起诉啊?
感谢chitangwei的回答,我说的其他被告有过错和违规情况,间接导致了被告的侵害,是不是不属于共同致害人啊?

1、“宣判后再起诉追加被告是否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啊,可以重新起诉吗”:宣判后还是判决生效后?果是宣判后、判决还未生效前,可以上诉、但不可以再重新起诉。
2、如果是原判决已经生效(我猜你的意思应是这种情况吧?):再起诉同一被告、同时追加其他被告的,是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如果原审遗漏了被告,应当通过申请再审来解决。
3、如果你所说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或是民事赔偿案,对于尚没有被追究赔偿责任的其他被告另行起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因为:相对于没有被追究责任的被告来说:他的“事”还未审过,不是再审、只是初审。

补充:被我猜中了,呵呵。
1、你所说的“连带责任人”是指共同致害人吗?

2、关于“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范围:《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我不明白你所说的“其他被告有过错和违规情况,间接导致了被告的侵害”是什么意思,如果是属于上述情况的,中以对没有在刑附民诉中被起诉的其他致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不是以上情形,就不能起诉他。

  1、对于在诉讼中没有列入被告的,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被告或者可以另行起诉。
  2、对于法院已作出判决的,不能因为同一事实再将同一被告起诉。这属于“一事不再审”。
  法律知识: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