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实际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8:18:53
那么,我有两个问题。首先,在这个表上,应该不应该说明一下“本表要认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等话;第二个问题,这个表应该是面试前填写,还是入职前填写。
谢谢!
员工隐瞒实际情况,如果构成《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请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说不说明无所谓,因为真实填写不得欺诈是劳动者基本义务,无需特别提示,如果有提示,应该说更好。
第二个问题,应当在入职前填写,因为只有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属于欺诈导致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才能视为该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已经入职,那么他所告知单位的任何信息都不会影响公司与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事宜,因此也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矛盾。面试、考核到最后入职,在整个过程中,前面的信息是作为最后公司录用的条件。真实性就非常重要,信息的不对称使企业受损,那么,提供信息的个体必须对等的付出相应的代价。当然,那就是再次失业。
至于表的问题,在面试中的初试时就应当要求如实填写。
因为面试时会让很多人填表,最好是选定几个准备聘用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