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23:45:09
公司规定每周工作6天,周一到周五全天,上班时间为早八点到下五点,中午十二点到一点为午饭休息时间。
周六理论上上半天班,但时常要加全天的班,而且不算加班费。
更可恶的是公司强行规定提前半小时到岗,推迟一刻钟下班。
请问,这样是否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首先来看下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然后来算下你们公司的工作时间,每天早八点到下午五点,有9个小时,但是中午有一个小时算私人时间(很多公司这样算)这个可以实行,但是还是存在争议的,要看合同中有无写明,没有写明的那么考勤卡如何显示,如果中午用餐没有考勤那么上班时间显示的就是9个小时了就存在争议并且劳动者的有利条件比较占优。不然周六全天加班一个月4天也就共32小时。这是一个争议的地方。
再者用人单位加班有没有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这一点就是看有没有加班申请单或类似的书面协议了,没有的话那么劳动者占有利条件,应属于强制加班范围。

这样的工作环境算好的了。。。。劳动法第36条规定,每个工作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 自己算算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点是肯定的。

5天*9小时=45小时。这已超出国家规定的44小时每周的规定。
周六的加班更不用提了!

不过这种现象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你还想要这份工作,只能忍着;如果不想工作了,直接提起仲裁,胜诉95%。

你公司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肯定违法,注意保留证据,包括没有按照公司要求上下班公司对你处罚的书面证据和你的考勤记录等,为以后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