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询问公司和员工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9:28:42
我想询问一下:我们单位是旅行社,但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合同上面有一条:“乙方欲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至少提前五个月通知甲方;并承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结消经手的业务费用及债权债务;承诺在解除劳动合同三十个月内不从事旅行社或旅游公司业务。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及承诺后,应对乙方工作进行调整,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乙方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请问这一条是否侵犯了职工的利益呢!我们该怎么维权

1、根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其在离开原企业后,不得从事与原企业同类业务和产品等.竞业限制最长不能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期内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个补偿标准没有明确,一般不低原职务50%的工资).
2、对于此类情况人员,企业可以提前半年在公司内部调换其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
3、结清经手的债权债务,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这个应该不难吧。

明显侵权;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