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什么时候开始,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杀人免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1:21:23

在欧洲中世纪, 教会与神权统治了一切。精神病人被视为“ 魔鬼化身”,“ 妖巫作崇”, 或者“ 被上帝惩罚的人”, 受到了各种非人道的残酷折磨。对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更是采取“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的摩西复仇法则, 不仅严刑拷打, 而且经常采取焚烧, 活埋等消灭肉体的办法来把精神病人置于死地。少数智者有鉴于此,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

  如13 世纪的英国首席大法官布雷克敦提出了被后人称为“ 野兽条例” 的主张。他认为:“ 因为精神错乱的行为如同一头野兽, 故应免于治罪。” 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完全丧失了理解能力和记忆力, 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就如同未成年人, 如同动物和野兽一样。所以, 犯罪的精神病人由于精神错乱而不存在故意犯罪, 而不应当予以处罚。

  当一个精神病人不能数清1、2、3, 不能讲出他的父母是谁, 或者不知道自己几岁时, 他本身就没有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们又如何要他承担刑事责任呢?

  这时, 有人会说, 既然精神病人不能按正常人来对待, 而是作为野兽看待, 野兽伤人可以被打死,为什么精神病人犯罪就不能呢? 这是因为人区别于动物之处在于: 人从出生时起就被赋有人权, 享有生存的权利和人身不被随意侵害的权利。动物无论多么珍贵稀有, 仍然是动物, 所以动物在危及到人生命的时候, 可以被击毙。但是人, 即使是精神病人, 他的生命也不能被别人随意剥夺, 国家也不行! 因为这是一个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