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2:38:00
今天下午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自东向西走人行道,路径一公司门口;一辆自西向东的面包车,从机动车道左转弯也快速行驶至该公司门口,与我相撞,我的电动车撞到他的后车轮,导致我扑到在地,左腿软组织损伤,没伤及骨头。是他的面包车送我到的医院,大夫说要休息十多天才行,对方只同意赔偿600元。我一个月工资1700,是不是光误工费就1700/21*15=1214.29元?(按半月计算)
因为对方嫌赔的多,就又报的警,他说他的车有保险,并不让我说他破坏了现场。说不说破坏现场对他有什么坏处?
按照实际赔偿,我这样的情况能得到多少赔偿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不扣发缺勤工资,则对方不须赔付误工费。又因你没有住院治疗,则对方也无须支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双方可协调,责任认定对方肯定是全责,因为事故发生在人行道,而你骑电动车(非机动车)。你大可跟他协商赔偿项目及数额,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是可以要求的,毕竟伤者是你。
另外提醒一下,事故现场勘察费是双方都必须负担的,你可以要求对方赔付。如果车子被拖走,则还要缴纳提车费。
事故协调不结束,双方的车辆都不能提,因你受伤不必上班,可由家人代你去协商。车子提不出来对你太大损失,估计他的面包车被扣着会挺难受,十天八天的也不少费用。
不必理会交警,你只管和对方协商就行。

他不让你说,可以多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你们要达成协议,不然他说主要原因在你,就不好办了,对于赔偿费,就看你的势力如何了,要是我应该要个七八千不是问题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机动车”的概念,一方面国家有相关的标准,你可以去对照查一下;另一方面,各地方的劳动部门会作出不同的理解,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如果你们对于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好意思按照你说的不是除以21天而是15天。也不一定要按照你的工资来,可以按照你同行业的年收入来。
还可以赔营养费、交通费、问他要2000精神抚慰金交警一般也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