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属于第二套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5:10:48
我06年在青岛贷款买了房子,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离开青岛,同时也把房子卖了,还清贷款,现在我在周村买了房子,办贷款的时候,说我不能享受利率下浮15%的优惠,就是说我不享受第一套房的优惠,我这样的情况,是属于第二套房吗?

你现在只需要在交易中心开出一个首套房的证明就可以享受第一套住房了!
  本人的情况比你复杂多了!
  下面我把我发我的情况粘在这里,你自己看,我现在就在跟银行谈着呢,享受第一套房的机会应该是没问题的!
  建行闸北支行
  贷款部
  本人于2008年10月贷款购买位于吴杨东路333弄71号601室其面积为86.14平方(下面简称601房)。在2006年4月贷款购买棕榈路301弄15号201室(下面简称201房)其面积为72.52平方,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以家庭为单位来计算,一家三口人均面积已经小于32.2平方(未明确说明是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就建筑面积而言已经小于了32.2平方)。我在签贷款合同时银行应该有书面告知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贷款属于一种商品,客户在这里是消费者,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有最起码的知情权)以及所需要的材料,不应该简单的一句话概括:“这都是通用模板,你要贷就签字”,这种说法对消费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银行和贷款公司员工的工作疏漏要让消费者来承担多出的40%的利息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上海市各中资商业银行对二套认定的标准:1、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为依据,以住房贷款次数为套数。2、第二套房贷款的成数均规定不超过六成,利率均不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在满足借款人已还清前期住房贷款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条件下,各商业银行允许其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时仍可按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在签定贷款合同时银行理应书面形式告知借款人,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以及利率执行情况,而不是轻易的只要你名下有一处住宅不管面积大小,就给你扣上第二套房的帽子,多增收百分之四十的利率。二套房贷的政策的本意是抑制炒房,而不是针对自住改善型的人群,就这样轻易的认定为第二套房,无疑会增加购房支出的成本。
  这半个月时间我一直在和借贷行在咨询这方面的事情,他给出的建议是:彻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