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53:0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规定: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请问:1、“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如何理解?是不是劳动者明确提出请求撤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诉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及补发工资;诉状中没有明确提出撤销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被认定为违法,是否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3、认定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是否就应是当然的撤销,或予以撤销,应当补发职工工资?否则企业总会恶意诉讼,故意与劳动者拖延时间,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

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进行撤销,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指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无效,仍然按劳动合同履行。不是一定要劳动者提出的,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定了这样一个违法行为所要求应当纠正的一个行为。
2、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工资和双倍补偿金只能选其一,如果你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就拿工资,反之,亦然
3、这个无解,企业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不过可以就判决中一致同意的事项先行执行,比如补发基本的工资或者支付补偿金这部分,事实明确的。

撤销就是这个决定不存在了,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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