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法人越权效力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16:26
《民法》中关于法人越权行为的效力的判定理论依据中有一条是这样描述的:法人章程经登记公示后产生公师力,因而对目的外行为无善意第三人。我想知道这里的“对目的外行为无善意第三人”该如何理解?

善意第三人指有理由相信对方行为合法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必须是善意的,不可能知道对方越权的.

法人章程是登记公示的,视为已告知不特定的对象,也就不存在不知道法人越权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以说“对目的外行为无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