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在职期间扣除的风险金,在离职后未全数退回给劳动者该怎么办?(广州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9:31:07
我从2000年12月开始进入这家公司工作,直至11月初离开了该公司,自我进入公司的第一个月开始,公司每个月都要扣除基本工资的千份之五作为风险金,口头承诺离职时可退回,但是在我离职时公司给予结算的工资中风险金未全数退回给我,我该如何追讨?
一、我只有从06年6月开始保留的电子版的工资条,里面有扣除风险金一项,之前的没有意识,所以都没有留下,这是不是就没有证据追讨6月以前的啦?
二、公司现在通知我去领取离职工资,我应不应该就这样签名拿回这笔工资及风险金?这会不会当成我默认了这笔风险金是对的?如果我到劳动局去寻求帮助会不会因为我已经签了名而无效了?
请求帮助,谢谢!
我找不回之前的工资条了,但是如果我能在公司制度上找到关于扣除风险金的标准这一项的话,能不能算是证据呢?

1.没有证据是不太好办的,因为你无法证明单位确实扣了这个钱的

2.不会因为你签名了,就代表你无法申诉了,关键的问题是你要证据,否则你去申请劳动仲裁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补充:
不是很有效的证据,看劳动部门怎么认定了

签名,你可以明确写拿到xx年-xx年的风险金。这个不是问题,你只要找到证据证明你交了风险金就可以申请仲裁。

关键还是证据
例如,同事作证,当初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