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的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8:37:27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那么现在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有以下疑问:

第一:准备立遗嘱的老人不会写字,请律师代写(也就是所谓的

“代书遗嘱”),而写这份遗嘱时我们找不到现场证人,只有律师,

老人和家属,写完后请老人过目并同意后再找公证人员做公正。

那么我们拿着的这份遗嘱公证后,有法律效应吗?

问题二:这份遗嘱算是什么形式的遗嘱?

请律师朋友一一做答。谢谢!
重要问题:既然“代书遗嘱”需要2个以上的见证人。那么,把

公证人员/律师/老人/都叫到一起。 由律师现场写“代书

遗嘱”可不可以?(也就是说:公证处人员能不能当做“代

书遗嘱”中的“在场见证”?)

回答详细 加分!

如果找律师代书,律师不会不懂法,他会找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否则,不合规定还是无效。
按你的方式去立遗嘱,公证处也不会给公证的,因为代书过程并非在公证处办的呀?
不过,既然你们决定办理公证遗嘱,又何必找律师代书呢?直接找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自己找公证处办理就可以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