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哪些规定能够推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4:31:10
我入职公司一年零4个月,任职销售经理。现在公司要求解雇我,请看以下合同附件是否合法?法理何在?

合同附件第1点——“乙方所负责经销商货款超期超额,甲方有权从奖金中扣除,直至回款当月再作发放”。

我被解雇,公司说要等所有货款回笼,之前奖金才能发放。可能我的最后一个月的收入及补偿金要在所有经销商货款回收后才能发给我。

我管理有10多个经销商,都是赊帐客户,如果所有货款都收回才发,不知等到何年何月。
一般收回货款少说也要三个月,也不能保证百分百是这样。

每笔订货及赊帐都有公司领导签名,我认为公司有意刁难我。

附件第2点——连续2个月无法完成每月销售任务(在附件有显示),视为不胜任该项工作,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内容。

个人认为,这明显是霸王条款。无法完成销售任务有很多情况,比如原来答应做的新产品不能按时出台、产品质量不行(报纸曾暴光),公司缺货(也曾试过),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费用的投入、其他部门的支持等等,怎么能能够不完成销售任务就不胜任呢?

第6点——连续3个月无法完成,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无理!理由同上。

当时签名时的心态——

当时在第2天就要开始第2年的情况下,公司只给我一天的时间考虑,如我不签,他们有可能因政治因素趁机不续约。

加上,合同条款不公平(我以前看过经济法,在合同有失公平情况下所签订合同不生效),所以我签了。

现在看来,公司是针对我而设的套,早有准备想我走。

既然公司如此希望我走,我强留也没意思。

我想请教——

——该合同附件能否生效?

——我的提成奖金是否应该不被拖?

——如果他们按第2点玩我,可以把我调换成其他岗位整我,逼我辞职吗?

——我是否有权利让公司注明什么时候发放我的报销、奖金、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

——公司可以根据如下条例只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就让我走吗?

“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你提出的问题还不少,呵呵,可见你的法律意识很强嘛。再多的问题,鄙人也乐意尝试回答,天下劳动者本为一家!

“该合同附件能否生效?”“我的提成奖金是否应该不被拖?”“如果他们按第2点玩我,可以把我调换成其他岗位整我,逼我辞职吗?”

三个疑问我一并作答。附件的第1点有商榷的地方,第2点有效,第6点无效。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这一点毫无置疑。同时,该条也提到了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发放的。另外,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你的奖金可以迟些再作发放,但不能克扣。商榷的地方就是如你所说的,如果赊账款到猴年马月才收回,岂不把人老死?这一点不难,你到时候是可以在跟公司协商的,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公司应该不会在这一点上绷着,以致于走到仲裁的地步。

(2)这一点谈不上“玩”你。其实就是“择才而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公司在经理岗位上有这一要求也是合理的(有自主经营权),毕竟中层的工作打不开,会影响公司的发展。这一点还请你理解。权当是个小公司的规定。(就你的描述而言,赊账客户这么多,足见你公司的市场地位不怎么强势呢,呵呵,你也别委屈了自己)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已经把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列明了,而且没有做例外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你们双方有另外规定的,也属无效。

“我是否有权利让公司注明什么时候发放我的报销、奖金、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 ”

可以提出这一要求。你的报销和奖金的发放的时间是“合理的期限内”,双方可以协商具体的日期;而代通知金(属补偿范畴)、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工作交接时支付。(可查阅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如下条例只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就让我走吗?”

不能。按照你的描述,即使是按照合同附件的第2点,你目前也只是“不能胜任工作”,离“仍不能胜任工作”还有相当的距离。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不能改。

另外,我还想告诉你,你的想法——他们直接解雇我是没有问题的,在我看来是“有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