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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8:43:32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 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 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 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合同有效,因为从双方的实际行动可以看出合同生效了。
(2):1债权已经届期 2由自己的名义 3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4想人民法院起诉
(3):成立,债权没有优先性.
(4)符合,实现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