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厂方不再与我续签能否向厂方索赔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9:26:24
我于2002年12月30日进了一家工厂,期间厂方给我签的合同都是一年期限的,如下:
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2月30日
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2月30日
2004年12月30日-2005年12月30日
2005年12月30日-2006年12月30日
2006年12月30日-2007年12月30日
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2月30日
现在2008年12月30日合同就要到期了,而厂方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了
请问我能否向厂方要求赔偿吗?如何赔偿?能赔偿多少?
我是个法盲望能具体说明点
可是我们这里(中山)合同期满的和无事可做的工人出厂的厂方却只给一个月补偿金,不知该怎么办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尽管劳动合同是每年签订一次,但你的工龄是连续的,你可以得到6个月的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你找出你在该公司连续工作6年的证明,就可以得到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看来该公司是按你工作一年来给计算的,是故意少算,你必须找到证明后再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决,依法处理。

能得到赔偿,能得到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你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当然能得到补偿。你干了六年要补偿你六个月的工资,如果厂方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要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按照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即告解除,但每工作一年应“补偿”一个月工资,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连续工作满十年厂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