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达人进答好50分,谢谢跪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44:35
合伙企业法48条有这么一个条,合伙人被依法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直同意的,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达成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我的疑问是 ,如果那个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人不退伙的话就要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样在日常生活中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多麻烦啊?不小心就要变更为有限合伙,哪不如注册有限合伙企业, 还有就是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偿还因素在内所以建立了两种不同的合伙企业制度?各位达人给我点观点!
谁回答的好分就给谁,很公正谢谢

1、“如果那个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人不退伙的话就要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样在日常生活中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多麻烦啊?”:你的理解有误。
(1)不是“如果那个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人不退伙的话就要转为有限合伙企业”:那人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愿意或者是不愿意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是转为有限合伙还是让他退伙,不再由他的愿意或不愿意来决定,而是看其他合伙人的意思: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让他退伙的,企业就转为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有一个不同意转为有限合伙的:他就必须退伙。

(2)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并不比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麻烦:只是在注册普通合伙后中途再转为有限合伙时,属于注册事项变更,是有些麻烦。但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谁也不能料到合伙中间会出现什么事。

2、“不小心就要变更为有限合伙,哪不如注册有限合伙企业”:
(1)不是小心不小心的事,合伙人在合作中途出现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是例外、是无法预料的事,法律做这样的规定只是为了在预料之外的事发生时可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和经营、保障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但不代表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后就都会发生这样 的事。
(2)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是不同的,是注册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要根据合伙人的要求、合伙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能为了怕将来不可预知的、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麻烦就逃避吧?

3、“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偿还因素在内所以建立了两种不同的合伙企业制度?”:不仅是偿还制度,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企业管理、利润分配、对企业债务承担等方面都与普通合伙人不同: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普通合伙人经营、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但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了解经营情况。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将合伙份额向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