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题目求解!!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38:15
甲公司是一家体育用品经营公司,该公司于1991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大鬼”牌商标,核定用于鱼竿等商品。甲公司所生产的“大鬼”牌鱼竿在市场上比较畅销,后因出现大量冒牌鱼竿,致使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减少。假冒的鱼竿使用了“大鬼”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消费者极易误购。但冒牌鱼竿只有商标标识,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及厂址,难以找到假冒生产者。乙公司专营钓鱼用具,1994年以来,销售了部分假冒鱼竿。甲公司取得证据后,诉至法院,称乙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大鬼”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乙公司则认为自己虽销售部分冒牌鱼竿,但当时并不知道是假冒产品,因此,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看待双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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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61.135.129.207/big5/stdaily/2003-03/28/content_71308.htm

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