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7,,谢谢拉,,呵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1:47:05
某市议价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物质’,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许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为严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我的作业题啊,下周就要交了,我对法律完全不感冒啊,,谢谢大师拉。。

属于“商业诽谤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类行为的结果是对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直接侵犯,并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破坏,属于严重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