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11,,帮忙啊,谢谢拉,呵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21:42
十一: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搁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后,王晶与2004年3月15号,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用了福利待遇。。问: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我的作业题啊,下周就要交了,我对法律完全不感冒啊,,谢谢大师拉。。

答:1、王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王晶的做法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2、王应当承担太平洋公司的损失,如果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恶意或者故意,则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