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民政部门人员发钱未收回属于渎职罪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0:09:09
事情大概发生在94年至99年之间,省民政部门当时依据国家政策成立了一个类似于基金委员会的机构。所以各个市的民政局也成立相应部门。这个部门主要职责是,利用基金委员会的钱为市里的残疾人、贫困人办事。钱用来办工厂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就是民政福利公司一类的厂子),也有一部分钱用来赞助穷苦人,本意是相当于“贷款”给贫困人,先给他们买牛,买羊,等这些牲口生小牛,小羊,人民赚到钱后,再把钱归还给民政部门的基金委员会。但是由于是小城市,工厂运行的不好,在2006年向法院申请了破产,把破产的钱给工厂的职工(残疾人)发放了欠了很久的工资和保险;而借给穷困人的钱,由于他们知道是民政部门发的,他们就觉得是白得了,很多人就没打算还,还有一些也是养殖失败,自己也没有钱归还给民政部门,所以这些钱没有归还,在99年的时候,省民政系统就这些还不上钱的问题,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说这些钱就不再追讨了,到此为止。(这些事发生在上个世纪)。

但是今年(2008年)有人举报当时福利公司的厂长贪污,检察院就根据举报检查,后来给民政部门的那个签字发放钱的人员(已退休2年)定了个“渎职罪”,说发放出去的钱,没有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所以是“渎职罪”。

我有疑问:首先当时民政部门里,关于残疾人,贫困人员的事宜是我这个朋友主管的,所以当时所有的字都是他签的,可是都是经过局里开过党组会决定的,他才去签字办事的,而且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有资料可查,本人没有任何的贪污行为。
其次这是10年前的事情了,检察院起诉有时效问题么?
最后,在99年的时候,省里面也针对这种情况出台过相关的文件,说发放的基金不再追讨。
鉴于上述情况,检察院能我这朋友定“渎职罪”么?

是否构成渎职罪要看他当时在审核发放这笔款项时是否有重大过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事已过十年,应该已超过追诉失效期限。

构成犯罪的失职,在那个时候,如果有重大过失的审核发放这笔看着他。刑法第197条的滥用权力,渎职犯罪的责任和国家机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处以监禁不三年以上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人员,国家机关偏袒,犯犯罪前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至少五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刑法”第87条的时效期限的罪行没有被起诉后,按照下列期限:

(一)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后不到5年的监禁,; <BR /(二)法定最高刑为不少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超过十年在监狱里,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件事已经过去十几年,应该有更多的比起诉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