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可以财产保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8:16:30
刘某诉王甲案
75岁老人刘某与丈夫王某于1945年在大连结婚,后生育了女儿王甲和儿子王乙。1949年他们举家前往云南昆明定居。2000年4月,王某因病去世,在其原单位的组织下,一家人将其遗体火化。4月份,王家姐弟在昆明市某公墓购买了墓地,安葬了父亲的骨灰,并在公墓处留下了“该墓除户主两人带公墓证来以外,任何人不得对墓所属设施进行改动”的备注。因为刘某与女儿就应当在大连还是昆明安葬王某的问题发生争议,2002年11月27日,刘某将女儿王甲告上法院,要求女儿归还老伴骨灰,儿子王乙被列
为第三人。老人称丈夫死前曾交待自己将其骨灰带回大连安葬,以实现他落叶归根的愿望,女儿未经自己同意即将骨灰安葬在昆明,限制了自己对王某骨灰的处理权。为防止女儿取走骨灰,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老人又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
2002年12月20日,法院以老人申请查封了墓地。2003年4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例关注及解决:1、骨灰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2、一审程序

请问:1)骨灰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2)本案的案由是什么,遗产纠纷?属于给付之诉吗?
3)本案的争议点有哪些?

1、当然可以保全;
2、不是遗产。
估计骨灰仍维持原状。

骨灰不属于财产,属于有纪念意义的,可以被继承人用以凭吊追思的遗物(尸骸)
案由是死者安葬归属地确认之诉。
如果刘某不能举证死者遗嘱,应该双方协商,一半安葬昆明,一半安葬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