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提前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5:35:17
我于2005年5月份到公司上班,公司与我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从2005年5月份起到2008年8月31日结束,公司但在2007年12月底让我签一份自愿离职书,为了能在公司工作下去,我签了,公司就多给了我一个月工资,公司又在2008年2月份又与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从2008年2月份到2011年2月份结束,但是,公司在2008年11月27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我二个月工资,请问一下,我现在能要求从2005年到2007年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还有,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1、看来你们公司是搞懂了的。以前的你与公司已经了断,再争取05-07年的补偿基本不可能。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就只有向劳动局申请仲裁或2倍赔偿了。

那你要不到的那是你自己愿意退工的,没办法了,但是今年的新合同只要一签,公司就不能无故退工,只要你什么都不签,只按合同办,他不能拿你怎么办,他要辞你就找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