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劳资纠纷该如何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3:05:01
我们2000多人是广东韶关冶炼厂的工人,大多是在95--97年进厂的,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并与韶关冶炼厂签有每3年一次的劳动合同,一直相安无事,今天厂方突然要求今年底到期的一批工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再派遣回来从事原来的工作(往后到期的工人都要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这不是明摆要把我们的工龄砍断吗?
请问:
(1)厂方这样做合法吗?
(2)如果签了,我们的工龄就砍断了吗?
(3)如果不签,我们能拿到一年工龄补一个月的钱吗?
(4)现在我们的工龄该如何计算?是从进厂的95年算起?还是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2008.1.1算起?

(1)厂方这样做合法吗?
  不合法。单位明显是要逃避经济补偿责任。
  (2)如果签了,我们的工龄就砍断了吗?
  是的。工龄是指你在一个单位持续工作的年限,员工换了一个单位,当然就是另一个单位的工龄了。
  (3)如果不签,我们能拿到一年工龄补一个月的钱吗?
  可以。
  (4)现在我们的工龄该如何计算?是从进厂的95年算起?还是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2008.1.1算起?
  从员工在这个单位实际工作之日起算。
  【分析】单位要求你们到期的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你们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第44条第1项、第47条的规定,单位要给你们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们应当得到十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你们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要给单位写辞职申请,或者单位给你提供辞职申请书,要你们签字。记住:只要你们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你们主动提出的,而你们也没有违反什么劳动纪律,那么单位要和你们脱离劳动关系,就是要给经济补偿的。
  你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文,同时把《劳动合同法》全文也好好学习学习。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