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对外活动的合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8:46:41
本人曾经供职于一家台湾企业(已离职一年),其在国内设置有多个非营业性质的办事处。由于06年开始,国内不再审批外商办事处,而需要直接更改为分公司。

但该公司一方面没有办理分公司,另一方面公司继续从事非经营类活动,其对外使用办事处公章的公司行为也一直对外沿用至今。但我们作为业务经办人员并不知办事处已经不再审批。(该公司在当地5个办事处中,有4个至今没有更改为分公司,而继续保持现状对外活动)

因为去年和某合作商关于一笔促销款的问题引起纠纷。本人代表公司给该合作商出具了40万元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字,公司责权人加盖了办事处公章(公章加盖和保管人为办事处经理),因为外商投资管理局从06年就已经没有再审批过该办事处,其办事处使用的公章在对外活动中,签订的合同、欠条是否还具有法律效用。

请问:公司该行为是否属于诈骗?作为当时经办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作为经办人,是否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这种无照行为?如果举报,应该提交何种材料?谢谢!

网上有高人,但未必有闲情回答你的问题。
去律师所吧。别在这里浪费时间。

一、办事处使用的公章在对外活动中,签订的合同、欠条是否还具有法律效用。
答:有。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行为人仅就其过错承担责任。债权人并不知道代表处(办事处)的资格未经行政审批,因此无过错。且,该代表处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从第三方看来,该代表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后果由其所代理的台湾公司承担。如果债权人想追讨该宗债权,可以直接起诉台湾公司。

二、当时经办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无。
经办人员如果并不知道代表处资格无效,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经办人只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已经过公司授权,所以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该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答:否。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办事处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已承认所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人欠他人财物,但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也不构成诈骗罪。
该办事处所欠债权并非无法偿还,因为代表处所代表的台湾公司可以偿还,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四、如果举报,应该提交何种材料
只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不需要准备其他材料,你也没有其他材料。

到法律类去发贴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