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个关于新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0:52:10
我们单位在2003年3月转制的.转制以后和新的老板签定了合同第一次签了3年以后1年一签.到2008年3月合同期满.单位要求续签而我不同意续签.我要另外找工作.像这种情况能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获得补偿金吗?

楼上说能得到补偿金的看仔细了再说话:“单位有求续签而我不同意续签”!

明白的告诉楼主,这种情况是得不到补偿金的。

如果是你要续签而单位不需签,你才能得到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上面第五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不长篇大论了,只告诉你结果与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46、47、97条)你能得到半个月的工资赔偿。

(你虽2003年参加工作,可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年限赔偿金只从08年1月算起,即法理的:法不溯及既往)

某些人瞎回答,没办法,我告诉你吧

1,能得到补偿

2,如果是合同到期,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