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没有享受年休假,单位没有允许职工年休,是否可以提出补偿,根据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7:11:2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以前的没有什么办法补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只从08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可以休年假了,主要是公司安排带薪年假时间,你可以与公司商量。
条例第3条规定: 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 ,1-10年每年5天,10-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