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中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14:47
《劳动法》第四十条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我想请问一下当中的关于“疾病”的名称是什么,什么才能算的上劳动法中所说的疾病。

从患病的角度(此处不谈论负伤,无论是因工负伤——工伤,还是非因工负伤。以简化问题!),只要劳动者不是患职业病——与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有密切关系的病症,则通称为“劳动者患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所患的病症,只要不是职业病,则均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的患病,称之为“患病”,是与“职业病”相对称的一种概念。

职业病是法定病症,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判断劳动者的患病,是否属于患职业病,或者属于(非职业病的)患病,采用排除法。只要将劳动者所患病症,与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相对照,就可以大致判断出是否属于职业病。如果不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内的,则不属于职业病,即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的患病。

顺便提供给《职业病目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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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