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09:28
企业转让其专利权的使用权给F公司,转让收入为5万元,无形资产摊销额为2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公正费用等转让费2000元。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 5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无形资产转让成本 22 000
贷:累计摊销 20 000
银行存款 2 000

请问为什么在转让使用权的过程中要做累计摊销这一笔账呢?这个摊销是在转让过程中摊销的还是企业在之前摊销的呢?为什么要将它计入转让成本里呢?这个摊销额和转让有什么关系?

谢谢!!!

无形资产的累积摊销额,其性质类同于固定资产的累积折旧额,属于资产类的贷方冲减科目,既然已经摊销了2万,那么在转让使用权之前,该科目贷方余额就已经有了2万。所以这笔分录中存在两个错误:
1、转让使用权不涉及累积摊销的调整;
2、更不应该在原有摊销额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只有一种可能性会解释的通,那就是:通过这次无形资产转让,企业上判断该专利权的价值受到较大的影响——既然原独家使用的专利权现在两家共享,那么就相当于之前的累积摊销额需要翻番,直接结果就是专利权的账面净值骤然减少……大概编制这个分录的人就是这个意思。

但这种做法并不规范——如果真是上面这种可能性的判断,那也应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调整该专利权的价值,而不是通过累积摊销翻番的方法来做。

因为题目中只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所以成本是当年度需要摊销的20000元。比如无形资产总价10万元,无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那么每一年度需要摊销2万元。这个是当年的成本。

累计摊销是用于摊销无形资产的,其余额一般在贷方,贷方登记已计提的累计摊销。类似固定资产中的累计折旧科目。
累计摊销用法如下:
如同固定资产要单独核算累计折旧一样,新制度对无形资产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