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22:26:14
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6条的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企业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在成损失的,改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说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那么与第三人交易不是属于有限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吗?那么为什么76条又规定说允许呢?到底允不允许呢?
还是另有规定?
76条的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企业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在成损失的,改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说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那么与第三人交易不是属于有限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吗?那么为什么76条又规定说允许呢?到底允不允许呢?
还是另有规定?
哦这个问题很简单,这里是指如果你不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个人是无权代表整个合伙企业对外行驶权利的。。。
下一个问题是,当第三人不知道内情时,也就是所谓的“善意的第三人”,他不应承受由于你的不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交易后,那么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就要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