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够如此要求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8:08:23
因一方个人借款债务,我能举出证明此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法院执行局却追加我为被执行人,这样做合理吗?我们还有第二套房产,法院能够查封拍卖吗?我如何主张自己权益?

你仅仅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向你主张权利,那只是在夫妻离婚时确定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举证原则。
如果想不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得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此债务未用于你家庭共同生活才可以,如果债权人不知情,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如果你们有两套房产,法院一般是可以查封拍卖一套的。
当然,有特殊情况建议直接联系律师沟通后提供帮助。

首先,我可以告诉你,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做法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办应该是在诉讼中把你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共同借款。

其次,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各地对此的把握尺度不同,有很大一部份法院为了减少诉累也在执行中追加,但一般都交待了复议权,你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后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后,对于执行的方式,肯定会保证被执行人的生存条件,但如果你现在自住一套,又有一套多余的在用于出租或其他,法院肯定会执行的。而且有明明有条件,有能力为何欠钱不还呢?

总之一句话,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要总认为自己是对的,多为对方想想,年关了,大家都想拿钱回家过年,所以就算今天不执行你的房子,也请你向对方表达出你还钱的诚意。

你能证明那法院不应该执行你的财产。至于房产有一部分肯定是共同财产,那就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