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房的继承权问题(有特殊性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39:04
当事人:父亲、母亲、儿子。
母亲单位分房(租赁房屋),房子户口只有母亲一人,房屋租赁证也是母亲。父亲、母亲、儿子共同居住。
后父亲、母亲协议离婚,房屋权利“口头约定”归母亲。但实际仍共同居住(离婚隐瞒儿子)。
几年后,父亲过世,儿子知道离婚情况。
现关于这套承租房的继承权,问:
父亲的母亲,也就是奶奶(一直不住在一起的),有没有权力对此房屋提出任何权力的诉求(包括继承?财产分割?)?
儿子有哪些权利?
父亲过世后,母亲买下公方,变成产权房。此时,如果奶奶是否可以有财产分割的诉求?

1、租赁的公房承租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不能继承。在承租人不在后,一般是由共同居住的其他人优先承租,但具体由谁承租还要由房屋产权人(也就是你母亲的单位)来确定。

2、“关于这套承租房的继承权”:这套房子不是承租人--你母亲的个人财产,更不是你父亲的财产--他们已经离婚。所以:这房不是遗产、不涉及继承问题,只涉及在你母亲去世后由谁继续承租的问题。
3、“父亲的母亲,也就是奶奶(一直不住在一起的),有没有权力对此房屋提出任何权力的诉求(包括继承?财产分割?)?”:奶奶没有任何权利提任何要求,不管是继承、还是分割财产,因为这房的所有权是属于你母亲单位的,既不是父亲的遗产、也不是你父亲的财产。
4、“儿子有哪些权利?”:只有一项权利,在母亲去世后,儿子作为同住人可以请求继续承租,经单位同意后儿子成为承租人,成为承租人后,如果单位想卖这房,儿子可以优先购买。

补充:父亲去世后、父亲买的房,就是母亲的个人财产了,奶奶无权再要求分割儿媳的财产。

父亲买的房,父亲去世后,奶奶有权力要求分割儿媳的财产。
遵照《继承法》进行分割,具体执行如下条文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