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关于劳动纠纷的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2:00:36
我已9月8号进入一家小公司,当时说好试用1个月,但是到现在将近3个月也没有签合同.之前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现在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员.估计把我开了的可能性很大!我们公司是每月10号发工资.但基本上每月都会拖拉几天.差不多是15号左右才发.如果我在发工资前被开了.我该怎么办?他们会不会给我发工资?如果不发我该怎么办?恳求了解的人赐教一下...不盛感激!
希望能结合我的实际情况给我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